近年来,黄石积极抢抓政策机遇,大力推进流通市场补短板、优结构、降成本,商贸服务业得以迅猛发展,商业网点蓬勃兴起,在服务生产经营、方便居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黄石也存在商业网点规划刚性不强、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加强立法,促进商业网点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建设。
为了促进我市商业经济快速发展,服务群众生产生活,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黄石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4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该条例,并明确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怎样的发展理念和思路?将为全市商业网点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上带来哪些变化?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了哪些便利?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市商务委(旅游局、招商局)主任(局长)毛甲艳,他就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作了如下回答。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是什么?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商业网点立法工作,将其作为推进供给侧改革、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抓手,聚焦产业规模、商业业态、便民利民、城市服务功能、品质消费外流等现状。经充分调研分析后,锁定商业网点“小、散、乱、差”、规划管理不到位、部门合力未形成等问题开展探索实践,由此拉开了我市商业网点地方立法的序幕。
商业网点的基本功能是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而黄石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就是商业网点布局不合理和消费购物环境不优的问题。
一方面,《条例》重点解决商业网点布局不合理的问题。黄石老城区趋于饱和但发展不平衡,而团城山等新区由于商业网点规划缺位、规划无约束力等,商业设施不配套,导致重点商贸项目、菜市场、商业街布局稀缺,生活消费十分不便。
另一方面,《条例》重点解决群众消费购物环境不优的问题。黄石商贸业态主要以餐饮、零售等传统业态为主,新型业态发展严重不足,家居建材网点、汽车服务网点仅占网点总量的7.6%,休闲娱乐网点仅占1.8%,厂家直销中心、体验式商业业态几乎为零,难以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新需求。同时,商业网点现有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发展需要,人流、车流、物流组织困难,造成消费购物环境不佳。《条例》的出台将重点解决上述问题。
二,《条例》的出台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何种推动作用?
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在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缺位”和“越位”,造成商业网点未得到有效管控,难以满足群众需求。
一方面,《条例》重点解决政府职能部门“缺位”的问题。农副产品市场和社区商业是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但却基本依靠市场调节、自发发展。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虽有管理职责,但职责分工不清,并未进行有效管控。目前,黄石中心城区共有农副产品市场41个,每千人拥有市场面积约为78.55平方米,低于商务部9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且分布不平衡;社区商业网点散乱、业态单一、设施落后、品质不高。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规划、城乡建设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对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的有效监管。
另一方面,《条例》重点解决政府职能部门“越位”的问题。近些年,部分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强势介入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等项目,甚至不顾实际搞重复建设,造成资源严重浪费。且部分项目继续在老城区开工建设,造成同业内部恶性竞争,商业发展环境恶化。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规划意见、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职能部门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条例应承担法律责任等,从而加大社会公众监督力度,增强规划的强制性,促使职能部门依法履责。
三,《条例》的出台对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怎样的帮助?
长期以来,内贸流通行业并无一部规范行业发展的法律。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商务部门在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各项监管措施难以落实。虽然编制了商业网点规划,但缺乏强制性和权威性,城市建设并未严格依据规划进行,导致商业网点出现了盲目发展、重复建设、行业内耗等问题,其归根结底在于商务部门“执法无依据”。
《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地方政府和商务、规划、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与管理中法定职权,保证“有法可依”。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县(市、区)政府和商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工作职权;商务部门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工作职权;商务部门在商业网点建设引导的工作职权;商务部门在商业网点管理中的各项工作职权,特别是规定了由商务部门根据商业网点管理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而为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推动商业网点健康、有序发展。
四,我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定位是怎样的?
对于商业网点的建设与发展来说,规划是“龙头”,具有指挥棒的作用。我们将以打造鄂东消费中心为目标,面向鄂东区域,建设层级分明、布局合理、业态先进、功能完善的现代零售商业体系;以打造长江中游地区商贸物流集散中心和国际商品集散地为目标,立足鄂东、面向武汉都市圈、辐射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区域影响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商品交易市场和商贸物流服务体系;以产城融合发展为目标,结合文化、旅游、工业及特色资源等,推动文化旅游商业以及休闲商业等发展,建设黄石市特色商业体系。
至2020年,中心城区商业总规模控制在200万平方米左右,其中零售商业网点总规模控制在114万平方米左右,人均零售商业网点面积约1.20平方米/人,较现状提升0.1平方米/人。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1000亿元,年均增速约为12%。其中,批发零售业零售额达到800亿元,住宿餐饮业零售额达到200亿元。
五,商业网点的规划范围和规划对象包括哪些?
规划范围以《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7年修订)为依据,规划范围分为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和市域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中心城区范围:包括黄石港区(不含江北农场)、下陆区、西塞山区(西塞街道以西部分)以及大冶市金山街道托管部分。
第二层次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的全部;大冶市金山街道托管部分、汪仁镇的全部;阳新县源口镇、大王镇、太子镇的全部。
第三层次为市域范围:黄石市行政区范围,包括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和阳新县。
规划对象包括城市商业中心、片区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
至规划期末,黄石市市域形成“一主两副、三带多点”的城镇商业体系,市中心城区形成“两核两带”“双轴多区”的商业布局空间结构,最终建设成以中心城区为重点,铁山组团、西塞山工业组团、新港组团、汪仁组团、大王-太子-金海组团、江北农场组团6个外围组团支撑的商业发展格局,实现“日常生活不出社区、双休购物不出片区、时尚消费不出城区”的商贸服务环境。
六,商业网点规划的实施主体是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什么联系?
市、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商业网点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商业网点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编制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改革发展要求,与全市产业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交通体系、文化景观相协调;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服务半径、消费升级、环境保护等因素,加强商业网点分类引导,推进商业网点的标准化、均衡化建设;结合商业发展新模式、新技术,调整提升传统业态,培育发展新型业态,推动商业转型升级,满足社会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新需求;合理利用现有建筑物,推动商业网点与历史、民俗、产业等相关的文化资源有机融合;明确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区域布局、行业结构、配套设施和实施措施,重点规划建设城市商业中心、区域(片区)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
商业网点规划是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既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也要落实商业网点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具体化。
七,商业网点规划如何开展实施?
商业网点规划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来执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已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普查工作,逐步建立商业网点建设引导机制,建设商业网点项目库,编制年度重点建设计划,定期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定期对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补充和完善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八,商业网点建设的资金来源有哪些?如何促进民生公益类商业网点发展?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企业自筹、政府投资、引进外资或者其他途径筹措。
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对保障民生需要重点发展的商业网点,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在规划用地、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
对农副产品市场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商业网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投资、产权回购、财政补助等方式参与建设。已建成居住区公益性商业网点配套不足的,各级人民政府将通过调整、购买、租赁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
九,在用地上如何保证商业网点的需求?
建立商业网点用地计划保障措施。在每年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结合黄石市的实际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每年的土地供应计划中充分考虑商业网点用地需求,将商业网点用地计划纳入计划管理,确保商业网点用地计划应保尽保,并优先使用储备土地。
同时建立商业网点用地保障措施。根据规划设计,确保商业网点用地及时供应。如能单独成宗商业网点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在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中配有商业网点用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确保商业网点用地及时供应。
十,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建设如何跟进?
商业网点的建设选址、规模、功能和业态等,应当符合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市级、区级、社区级商业中心的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结合城市格局和用地分布,考虑未来城市建设的发展及交通规划安排,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
其中,城市主干道等重要路段由市级承担,背街小巷由各城区承担,次干道按以奖代补政策,由市、区两级分担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与城市商业网点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商业网点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商贸物流和公共服务等设施。
十一,商业网点配套商贸物流和公共服务设施如何建设?
鼓励和支持大型商贸物流基地、农产品流通冷链系统等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整合物流资源,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制定出台《黄石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及近期实施方案》,完善中心城市交通网络,提高服务功能,促进商业网点的建设发展。新建沿江大道(黄石城区段)、磁湖南、北湖底隧道等一批城市道路、促进大型商贸物流基础设施的完善,提高流通效能。建设黄石现代有轨电车,解决老城区与新区的快速对接,提升沿线商业物流的通行能力,加快沿线城区开发建设,服务老城区人口疏散,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改造湖滨大道、迎宾大道、苏州路及沿湖路等一批城市道路,提升城市商业流通的快速便捷。结合道路整治改造,集中实施贯通一批城市断头路,提高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和街巷的利用率,打通改造中心城区27条微循环道路,提升社区商业区的基础设施,服务于全市基层群众。
十二,对于服务于商业网点的专用车辆如何提供便利服务?
对从事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食品等运输和快递服务的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通行、停靠、作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8月1日起,公安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为服务于商业网点的专用车辆正常进城开辟绿色通道。
十三,对商业网点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商业面积监测预警制度,对全市商业面积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同时,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商业网点统计调查制度,每年初对全市商业网点信息进行调查、统计,为开展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对商业网点不按要求提供信息、数据和资料的行为,制定出台具体处理办法。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还根据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建立商业网点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业网点规划展示、投资建设、网点查询、购物消费等信息服务。并与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辖区内商业网点管理需要,牵头组织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逐步建立商业网点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
十四,对便民摊点如何实施有效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区范围内便民摊点管理办法,对食品摊贩、修理服务、日用品销售等便民摊点统筹规划,合理规定便民摊点经营区域和时段。对于临街商业网点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为,便民摊点超出经营区域、时段或者影响安全、交通、卫生等行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制定具体处理办法。
十五,便民摊点的设置区域和设置程序分别是什么?如何有效监管?
市区便民摊点的设置和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方便便民、规范管理原则,采取定点设置、限时经营等方式,引导零散、流动摊点依法规范经营。
便民摊点的设置区域,分为严控区、控制区和可设区。严控区包括行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周边控制地带;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重要区域。严控区内一律不得设置便民摊点。控制区包括学校、集贸市场、企业厂矿区等控制地带、市区车流量较大的次干道和主要交通节点以外的城市一般道路、次要区域、以及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市容环卫负责区范围内;控制区内设置便民摊点必须征得周边单位的同意,并控制便民摊点设置类别、数量且限时经营。可设区包括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背街小巷、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可设区内设置便民摊点按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
便民摊点设置程序为,街道办事处(片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提出便民摊点设置初步方案,由所在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区域市管理部门审核的方案进行复核,复核批准的,由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便民摊点根据类别,实行统一实施,统一标识编号,统一管理标准以及“定人、定时、定点”进行管理。具体方案由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十六,对商业网点如何进行有效执法?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法应当编制商业网点专项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变更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被列为统计调查对象不按要求提供信息、数据和资料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临街的商业网点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便民摊点超出经营区域、时段或者影响安全、交通、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