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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来自:黄石日报  时间:2017-06-27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2017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包括总则、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应用、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44条,对于夯实我省社会信用基础,推进“信用湖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合理定位 明确调整范围 

  将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予以分类规范? 

  1.社会信用信息——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2.公共信用信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3.市场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4.信用服务机构——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厘清各方职责 推动社会共建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社会共治,条例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工作;

  4.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金融信用信息和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5.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实行目录管理 完善归集方式 

  信用主体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信息包含? 

  1.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3.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4.群团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5.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归集社会信用信息? 

  1.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归集市场信用信息属于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归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得归集自然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

  3.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得归集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强化信息应用 形成奖惩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履职需要,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人事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参考依据? 

  1.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2.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科研管理等;

  3.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监督;

  4.表彰奖励;

  5.其他管理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 

  对守信信用主体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2.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融资信贷、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失信信用主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誅

  1.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2.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

  4.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履职需要建立严重失信名单,规范名单纳入程序和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1.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3.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5.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可以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1.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

  2.限制任职资格;

  3.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

  4.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

  5.限制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

  6.限制出境;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别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