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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公开招标确定公务车保险协议供应商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自:  时间:2015-05-30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协议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政策规定,黄石市财政局继续对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务车保险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

黄石市财政局于620日通过市忠诚代理公司公开招标确定201471日—2015630日公务车保险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黄石市忠诚代理公司通过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在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了资格性、符合性评审,并结合考核和优惠率承诺(新、旧车辆一律按中国保监会最高优惠30%执行)、理赔服务承诺(城区2小时、省内24小时处理完毕),最终确定了15家供应商为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

二、公务车保险协议采购管理要求

(一)公务车保险协议采购范围

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采购人)公务用车保险。

(二)公务车保险协议采购供应商及优惠情况

协议供应商及相关优惠情况(见附表)。协议供货有效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公务车保险协议采购行为规范

1、采购人实施公务车保险协议采购,必须在确认的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在确认的供应商范围内可以择优选择采购。

2、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到非协议供应商采购的,应提交申请,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到非协议供应商处采购。

    3、采购人不须申报采购计划,直接凭“采购证”在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凭“采购证”和相关凭证在国库收付局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4、采购人应根据协议采购的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制度,建立约束机制,做好采购、验收和付款工作。

    5、协议供应商应将优惠率及服务承诺在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协议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报价承诺给予采购人30%优惠,并履行相关的质量和服务承诺。

7、协议供应商应明确1-2名联络员和联系电话负责对采购人发生的采购事项登记制表,并于每月初3日内报市政府采购办(节假日顺延)。联系人:占楠,联系电话:6208340。

8、出险车辆须在政府采购协议维修厂维修,确需到4S店维修须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9、在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法人名称、经营场所、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10、在协议采购期限内发生转让、兼并、重组、撤销等情况变化时,应提前一个月向黄石市政府采购办提交书面公函。否则,终止协议供应商合同。

(四)违规处理

协议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采购人应向市政府采购办反映或投诉(投诉电话:0714-6208327),一经查实,市政府采购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未按服务承诺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的;

2、未按规定新购车辆、旧车给予优惠或擅自降低优惠率标准的;

3、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和增加保险险种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业务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采购人未经批准,不在协议供应商处采购的,资金属于国库集中直接支付的,将不予支付;属于授权支付的,财务不得报销入账,并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附件:1、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务车保险

协议供应商通讯联系方式优惠率表

2、黄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保险报

价明细表

 

 

2014年7月9日

 

 

 

 

 
 
抄报: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黄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