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协议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政策规定,黄石市财政局继续对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务车保险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
黄石市财政局于6月20日通过市忠诚代理公司公开招标确定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公务车保险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黄石市忠诚代理公司通过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在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了资格性、符合性评审,并结合考核和优惠率承诺(新、旧车辆一律按中国保监会最高优惠30%执行)、理赔服务承诺(城区2小时、省内24小时处理完毕),最终确定了15家供应商为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
二、公务车保险协议采购管理要求
(一)公务车保险协议采购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采购人)公务用车保险。
(二)公务车保险协议采购供应商及优惠情况
协议供应商及相关优惠情况(见附表)。协议供货有效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公务车保险协议采购行为规范
1、采购人实施公务车保险协议采购,必须在确认的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在确认的供应商范围内可以择优选择采购。
2、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到非协议供应商采购的,应提交申请,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到非协议供应商处采购。
3、采购人不须申报采购计划,直接凭“采购证”在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凭“采购证”和相关凭证在国库收付局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4、采购人应根据协议采购的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制度,建立约束机制,做好采购、验收和付款工作。
5、协议供应商应将优惠率及服务承诺在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协议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报价承诺给予采购人30%优惠,并履行相关的质量和服务承诺。
7、协议供应商应明确1-2名联络员和联系电话负责对采购人发生的采购事项登记制表,并于每月初3日内报市政府采购办(节假日顺延)。联系人:占楠,联系电话:6208340。
8、出险车辆须在政府采购协议维修厂维修,确需到4S店维修须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9、在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法人名称、经营场所、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10、在协议采购期限内发生转让、兼并、重组、撤销等情况变化时,应提前一个月向黄石市政府采购办提交书面公函。否则,终止协议供应商合同。
(四)违规处理
协议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采购人应向市政府采购办反映或投诉(投诉电话:0714-6208327),一经查实,市政府采购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未按服务承诺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的;
2、未按规定新购车辆、旧车给予优惠或擅自降低优惠率标准的;
3、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和增加保险险种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业务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采购人未经批准,不在协议供应商处采购的,资金属于国库集中直接支付的,将不予支付;属于授权支付的,财务不得报销入账,并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附件:1、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务车保险
协议供应商通讯联系方式优惠率表
2、黄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保险报
价明细表
2014年7月9日
抄报: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黄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印发